編者按:近日,為進一步規范全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行為,促進管道燃氣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提升行業本質安全,河北省住建廳發布了《河北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意見征求截止至2025年3月29日。
《辦法》與其他地區的評估管理辦法體例保持一致,從組織、內容、方式、管理和法律責任五大方面對于特許經營評估的開展作出了詳盡的規定。此外,此次《辦法》還有以下亮點值得關注:
首先,《辦法》對評估復核機制作出了創新,相較于以往常見的評估單位自行開展復核,此次《辦法》要求在對評估報告進行復核時,應由評估領導小組選取3-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其中應有不少于1名省級燃氣專家。燃氣行業的監管專業性較強,《辦法》在管理部門之外要求納入省級燃氣專家意見,更有助于確保評估的準確和權威性。
其次,《辦法》強化了對評估結果的運用。一方面對協議合法性完整性未通過評估的,政府須限期整改并納入企業整合范疇;另一方面,豐富了“直接取消特許經營權”的適用情形,包括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違反特許經營協議相關退出約定、在規定的時間內拒不整改或整改后重新評估仍然不合格等,凸顯了對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的監管紅線。
再次,《辦法》加強了對于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供氣能力的監管,對于未簽訂長期穩定氣源合同的,不得參加特許經營評估,需經整改合格后,方得參與評估。
特許經營評估作為對特許經營企業監管的一項重要舉措,相關燃氣企業應當認真對待,在日常經營中積極參照《辦法》所列明的評估標準提升自身合規經營能力,防范評估不合格的情形出現。
河北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行為,促進管道燃氣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提升行業本質安全,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河北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的評估管理。
第二章 評估組織
第三條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行政區域內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的指導、監督工作。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建立由政府統籌,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的工作推進機制,成立由城管(住建)、發改、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組成的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評估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評估工作。
第五條 評估領導小組應當建立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舉報受理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督促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及相關方落實整改。
第三章 評估內容
第六條 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包括:
(一)特許經營協議合法性完整性評估;
(二)企業經營情況評估。
第七條 特許經營協議合法性完整性評估內容:
(一)特許經營權授予的合法性;
(二)協議條款的合法性;
(三)協議條款的完整性;
(四)應急預案的完整性;
(五)臨時接管條件的完整性;
(六)協議雙方全過程履行協議情況;
(七)其他需要評估的相關內容。
第八條 企業經營情況評估內容:
(一)協議履行能力及供應保障能力;
(二)規劃符合性;
(三)安全投入、生產管理及應急能力;
(四)服務質量和用戶投訴受理;
(五)其他需要評估的相關內容。
第四章 評估方式
第九條 評估領導小組應根據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實際制定評估實施方案,開展評估工作,編制評估報告。
第十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配合做好特許經營評估的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評估報告編制完成后,評估領導小組選取3-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其中不少于1名省級燃氣專家,對評估程序及評估報告的完整性合法性進行評審,評估領導小組應結合評估報告及專家意見做出“通過”或“不通過”的復核意見。復核意見為“不通過”的,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 評估報告評審完成后,評估領導小組應將報告在所在地政府官方網站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向評估領導小組提出書面意見,評估領導小組應及時受理并書面回復處理意見;對評估報告無異議的,評估領導小組應及時將評估報告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后書面告知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并在批準后7個工作日內將評估結果報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五章 評估管理
第十三條 對特許經營協議合法性完整性評估不通過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規范整合工作和評估意見組織整改。
第十四條 企業經營情況評估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檔次。75分及以上為“合格”,75分以下為“不合格”。
評估分值依照《河北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評分標準》(見附件)進行。
第十五條 企業經營情況評估結果為“合格”(75分及以上)的,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應按照評估意見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并在15日內將整改情況報評估領導小組,評估領導小組進行整改核查。評估結果為“不合格”(75分以下)的,應按照評估意見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并在1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評估領導小組,評估領導小組應根據整改情況,重新組織評估。
第十六條 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并可以實施臨時接管:
(一)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二)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四)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燃氣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六)違反特許經營協議相關退出約定的;
(七)在規定的時間內拒不整改或整改后重新評估仍然不合格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確需臨時接管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對特許經營授予主體不合法的,應當依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妥善處理糾正,拒不整改糾正或整改糾正不到位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及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對評估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移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糾正或限期整改;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及時移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處罰;對阻礙評估工作或臨時接管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對不按照規定要求實施評估或臨時接管工作,造成安全責任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的,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及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每3年組織一次特許經營評估,建立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評估檔案。
第二十二條 城鎮燃氣基礎設施和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涉及國家安全審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附件:河北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評分標準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
如需横屏浏览,请点击 继续访问